淺談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效力問題論文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在保險合同中,有時保險公司會加入一些特別約定。特別約定的效力如何呢?為此,我們特意選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關問題進行初步分析。
【案例】
2010 年7 月, 吳某從4S 店購買了一輛某品牌小轎車,并于當日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等,保險期間自2010 年7 月17 日起至2011 年7 月16 日止。其中,投保的盜搶險保險金額與該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相同。此外,在該保險單的特別約定處還載明:“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自本保險車輛領取正式號牌之日起開始,至本保險所載保險期限的終止日24 時終止!7 月18 日,吳某向機動車輛登記機關領取了臨時號牌,有效期至7 月26 日。7月22 日,吳某發(fā)現(xiàn)停在其住所地小區(qū)內(nèi)的車輛丟失,后當即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車輛被盜時,被保險人機動車仍未領取正式號牌。報案后60 日內(nèi),公安機關未找到被盜車輛,吳某遂向A 保險公司索賠。但A 保險公司認為,之所以要求被保險人機動車辦理正式號牌,是因為一旦丟失后,能夠被找回。而吳某的車輛被盜時未辦理正式號牌使車輛不易被找回,故根據(jù)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拒絕賠償。吳某遂將A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吳某與A 保險公司的合同系雙方自愿訂立,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特別約定其性質(zhì)屬于責任免除條款,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的,不產(chǎn)生效力。同時,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應取得臨時通行牌證。本案中,吳某按約定支付了全部保險費,并依法領取了機動車臨時號牌,在有效期內(nèi)。由此認定A 保險公司的拒賠行為違反了《合同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判決A保險公司按盜搶險保險金額賠償吳某全部損失。
【評析】
本案焦點在于合同中的特別約定對吳某是否有約束力。雖然吳某與A 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保單中的特別約定系保險合同組成部分,在通常情況下特別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保險法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xié)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規(guī)定各方權利義務!倍景钢校貏e約定為A保險公司預先擬定,且未與吳某進行協(xié)商而直接打印在保險單上的,應屬《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此外,該特別約定壓縮了盜搶險實際保險期間,存在免除A 公司責任,加重吳某責任排除其全力的情形,A 保險公司也沒能舉證證明其曾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吳某注意該特別約定。所以法院依據(jù)《合同法》認定該特別約定無效,對吳某不具有約束力的判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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