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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14 07:55:12 制度 我要投稿

中學生資助管理制度范本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jù)。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中學生資助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學生資助管理制度范本

  中學生資助管理制度1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和監(jiān)督

  為加強組織領導,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組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處主要領導兼任。資助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開展。紀檢監(jiān)察審計處和財務資產處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監(jiān)督和審計。

  二、資助原則

  (一)扶貧扶志,“資助”與“育人”有機結合;

  (二)資助向品學兼優(yōu)的經濟困難學生傾斜;

  (三)資助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學習和生活的困難,順利完成學業(yè);

  (四) 學校建立以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主體,“獎、助、貸、勤、補”和“綠色通道”的資助體系;

  (五)提高資助工作的透明度,公布各類資助項目及受助名單,以保證資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六)已受到資助的學生在生活,學習等方面上應接受全校師生的監(jiān)督。

  三、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為依照《云南廣播電視大學 云南國防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認定的對象。

  四、資助方式

  資助分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特殊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社會資助等方式。

  (一)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的助學貸款。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向家庭所在地的農村信用社、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不需擔保和抵押,但需承諾按期還款,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理程序:學生向戶口所在地的資助管理中心(教育局)提出貸款申請;當?shù)氐馁Y助管理中心對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學生到校辦理合同回執(zhí),蓋章確認;當?shù)劂y行負責審批并發(fā)放貸款。

  (二)國家、云南省政府、校級的獎助學金

  國家、省政府、校級獎助學金的申請及資助辦法按照《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云南省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和《云南國防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助學金管理辦法》執(zhí)行。

  (三)特殊困難補助

  特殊困難補助申請及資助辦法按照《云南國防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特殊困難管理辦法》執(zhí)行。

  (四)勤工助學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內勤工助學活動,按照《云南廣播電視大學 云南國防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執(zhí)行。

  (五)社會資助

  社會團體及個人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學校設立的助學金,獎學金資助者的意愿和要求,并按照《云南廣播電視大學 云南國防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助學金管理辦法》執(zhí)行。

  五、受資助學生的管理和復查

  建立貧困學生檔案,對資助的貧困學生實行動態(tài)管理和復查。如有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取消資助:

  (一)有經濟來源,無需資助即能維持學習、生活基本費用的;

  (二)有抽煙、喝酒等不良習慣的,鋪張浪費、不勤儉節(jié)約的';

  (三)不誠實守信的;

  (四)學習不刻苦,一學年內不及格科目超過2科次的;

  (五)考試有作弊行為的;

  (六)有違反校規(guī)校紀行為,受紀律處分的。

  六、資金來源

  (一)國家獎助學金,省政府獎助學金由國家和省政府劃撥;

  (二)按照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高等學校提取部分學費用于專項助困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財教〔2004〕140號)文件的規(guī)定,學校按在校普通全日制學生學費收入的10%提取貧困生專項助學經費,按學校規(guī)定的用款比例實行?顚S;

  (三)社會各界捐贈的助學金;

  (四)學校師生捐贈的助學金;

  (五)其他。

  七、附則

  (一)學院要根據(jù)學校總體資助政策和辦法,認真研究本學院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學院的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實施細則;

  (二)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三)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中學生資助管理制度2

  第一條 大學生的資助工作是促進教育事業(yè)持續(xù)協(xié)調健康發(fā)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內容,事關廣大學生的切身利益。我院根據(jù)國家有關政策,建立并完善了以“獎、貸、助、補、減”為主要內容的學生資助體系。為確保各項資助政策能夠落到實處,根據(jù)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對象為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主要針對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學生資助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和分管財務工作的院領導任副組長,學生工作處、財務處和各系部負責人為組成人員,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辦公室,學生工作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四條 學生資助辦公室負責執(zhí)行國家及學院資助工作的有關政策,全面實施我院“獎、貸、助、補、減”等政策措施;負責全院性資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關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管理工作;負責接受各類捐助和獎助學金的設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年度資助計劃的制訂、各類資助指標名額的分配及受助學生的審核與推薦等。

  第五條 各系應積極主動采取各種形式爭取社會資助,拓寬獎助學金渠道,爭取社會各界捐資助學,設立本系更多的各類獎助學金(評定辦法和每年受助學生名單在學生資助辦公室和財務處備案),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受助學生盡已所能向社會奉獻愛心并要定期向出資人匯報自己的學習、生活等表現(xiàn)情況。

  第六條 獎學金: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院獎學金以及由社會、各界捐資設立的社會獎學金等,主要面對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標準及獎勵金額按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執(zhí)行,學院獎學金按學院獎學金評選細則執(zhí)行,社會獎學金由出資方與學院共同議定評選細則執(zhí)行。

  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配具體名額至各系部,由各系(部)組織等額推薦;各系(部)將評選結果在系部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組織學生填寫有關材料并簽署系部推薦意見,于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送院學生資助辦公室審核、匯總,經學院資助領導小組評審通過后,報送省教育廳或出資方,學院獎學金,由學院直接發(fā)放。

  第七條 生源地貸款:未獲得其它資助者或獲得資助尚不能解決其本人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生源地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由學生本人向生源地信用機構申請,并由學生本人承擔貸款償還責任。

  第八條 助學金包括:國家助學金和臨時困難補助及社會各界出資設立的社會助學金,主要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其評審程序與獎學金評選程序相同,但分學期發(fā)放。臨時困難補助,主要針對家庭或本人遭遇變故,出現(xiàn)突發(fā)性經濟困難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或家人申請,系部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學院學生資助辦公室審核,從學院學生困難補助專項資金中支出,如情況需要,可由學院團委發(fā)起組織師生募捐,學院紀委全程監(jiān)督,學生資助辦公室發(fā)放,除此以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在校內面向學生發(fā)起組織各種類型的募捐活動。社會助學金由出資方與學院共同議定評選細則執(zhí)行。

  第九條 勤工助學:學院設立部分相對固定的勤工助學崗位,鼓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通過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緩解其經濟困難。

  學院勤工助學活動,依照《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執(zhí)行,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由院團委具體組織管理,相關數(shù)據(jù)報學生資助辦公室備案。校內各用工部門于每年6月,將用工崗位及崗位要求報院團委向學生發(fā)布,校內各經營戶的用工需求,由后勤管理處報送。學生本人申報后,持系部和院團委審批意見到用工部門應聘,未聘上又自愿服從調劑的學生,由院團委調劑分配。校外與專業(yè)學習有關的勤工助學活動,由招生就業(yè)處統(tǒng)一安排。未經家長書面承諾,禁止學生個人參與未經學院安排的勤工助學活動。

  勤工助學活動費用,由各用人部門直接向學生支付,標準不得低于《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要求。

  第十條 學費減免:學費減免包括中職學生免學費項目、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特殊專業(yè)學費減免和優(yōu)質生源學費減免,中職學生免學費、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特殊專業(yè)學費減免參照國家有關政策執(zhí)行,優(yōu)質生源學費減免,由招生就業(yè)處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學生資助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綠色通道:學院在每學年新生入學時,建立“綠色通道”制度。對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xù),使他們能及時報到入學。

  第十二條 學院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態(tài)數(shù)據(jù)庫,各系部每學年要開展貧困學生建檔和更新工作,對貧困學生檔案庫實行動態(tài)化管理,并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匯總報學生資助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受助學生需接受師生監(jiān)督,學生資助辦公室接受師生就受助學生個人表現(xiàn)的舉報投訴,并對其申報資格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有關獎助學金及學費減免,由學生工作處根據(jù)資助政策另行制訂細則。

  中學生資助管理制度3

  為了體現(xiàn)黨和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以及高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更有效地開展幫困、助困,切實做好我校學生資助工作,現(xiàn)根據(jù)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資助對象

  全日制本?圃谛I械募彝ソ洕щy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二、申請條件

  1. 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思想品行優(yōu)良,無違紀違規(guī)現(xiàn)象;

  2. 需提供家庭所在地街道(或鄉(xiāng)鎮(zhèn))以上民政部門(社會救助管理所)出具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3. 學習認真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yè);

  4. 積極參加校內(外)勤工助學(含社會志愿者、義工等);

  5. 不盲目消費,生活簡樸,勤儉節(jié)約;

  6. 需經民主評議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困難認定標準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以家庭人均月收入為基本參考指標,以家庭成員工作情況、健康狀況及其他情況為附加參考指標,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綜合、客觀的認定。

  參照當年城鎮(zhèn)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我校困難認定標準設為特別困難和一般困難兩檔。基本分檔標準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特別困難:

  1.孤兒、烈士子女,列入農村五保戶的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僅靠政府救濟的困難家庭;

  2.被當?shù)孛裾块T列為特困戶或低保戶的困難家庭;

  3.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承擔巨額醫(yī)療費用,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困難家庭;

  4.因一些不可抗拒原因或家庭遭遇突發(fā)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難的。

  突發(fā)事件是指:

  1. 本人或家庭直系親屬因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yī)療費用;

  2. 家庭因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直系親屬人身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

  3. 家庭因直系親屬傷亡導致家庭經濟收入銳減或喪失。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一般困難:

  1.被當?shù)孛裾块T列為貧困戶或低收入的困難家庭;

  2.務農、父母離異、單親或父母下崗(失業(yè))等其他經濟困難家庭。

  四、困難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

  困難認定工作須堅持實事求是,在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的基礎上,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1.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校認定工作,學生處兼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職能,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2.各學院(院區(qū))應成立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書記任組長,具體負責組織和審核本院系的認定工作。

  3.各學院(院區(qū))應分別成立以專職輔導員為組長、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為成員的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具體負責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shù)不少于年級總人數(shù)的5%。成立后將小組成員名單在本年級范圍內公示。

  五、困難認定申辦程序

  困難學生一學年認定一次,認定結果當學年內有效,認定程序如下:

  1、在校生6月底前到學院(院區(qū))輔導員申領《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表格也可到學生工作部主頁下載;新生由招生辦公室通過錄取通知書寄發(fā)。

  2、9月開學前,學生本人按要求準備好由學生家庭所在地街道(或鄉(xiāng)鎮(zhèn))民政部門核實證明,由經辦工作人員簽名、加蓋公章的《調查表》及其他佐證材料,內容涂改、信息不完整的《調查表》無效。

  佐證材料包括:

  (1)屬于農村五保戶、低保戶、特困戶或貧困戶、低收入家庭,須出具當?shù)孛裾块T頒發(fā)的有效憑證(證件),并提供復印件;

  (2)本人為孤兒者,應提供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或街道)一級政府出具的證明;

  (3)本人為烈士及優(yōu)撫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復印件和戶口所在地區(qū)、縣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證明;擾撫子女必須提供軍人的相關證件復印件及所屬部隊政治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明。

  (4)父母為殘疾者,需詳細說明殘疾程度,并提供殘疾證等相關證明;

  (5)父母有重病者,需詳細說明重病起始時間、程度,并提供縣、區(qū)級以上醫(yī)院病歷卡、醫(yī)療診斷書、住院證明等;

  (6)父母下崗、協(xié)保者,需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同時需要詳細說明父母下崗、協(xié)保者,是否曾經從事或正在從事其它臨時性或固定性工作,以及工作收入情況,勞動手冊不能代替失業(yè)證明、協(xié)保證明;

  (7)父母喪失勞動能力者,需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8)遭遇嚴重自然災害或家庭成員、學生本人突遭變故造成經濟困難的,必須由所在地街道(或鄉(xiāng)鎮(zhèn))以上民政部門出具證明,由經辦工作人員簽名、加蓋公章并提供有效聯(lián)系電話。

  3、9月前兩周,申請學生向學院(院區(qū))提交《調查表》及佐證材料,填寫《上海商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除經認可的特殊情況外,凡逾期申請登記者均作放棄。

  2.9月25日前,各學院(院區(qū))認定工作小組完成民主評議及困難認定。

  (1)對提交材料的學生開展民主評議,并認真填寫“民主評議意見”,確定本年級(或專業(yè))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評名單報院系認定工作小組審核。

  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為基礎,結合學生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核實導致其家庭經濟困難的佐證材料,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2)認定工作小組審核初評名單,并按困難認定標準劃分困難等級,確認名單。

  審核通過初審名單后,要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將本學院(院區(qū))各等級的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對師生提出異議的同學情況,進行核實,如情況屬實,應做出修正。

  3.10月15日前,學生處完成復核,確定最終符合條件的學生名單,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4.學校審批通過后,根據(jù)每生具體情況,采取不同類型進行資助。

  六、資助類型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資助范圍,主要包括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勤工助學、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等。

  (一)新生“綠色通道”

  為保證困難家庭學生順利入學,對被錄取入學、經濟困難的新生,開辟“綠色通道”,新生憑加蓋民政部門公章的家庭困難證明先辦理入學手續(xù),然后再根據(jù)核實后的情況,分別采取不同辦法予以資助。

  (二)國家助學貸款

  凡向學校提出各項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原則上先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鼓勵學生自強自立。

  1.生源地助學貸款:非上海生源學生,入學前可先與生源地縣級教育局學生資助中心辦理手續(xù),在當?shù)劂y行貸款,入校前可解決學費問題。

  2.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fā)放的方式,即新生入學后與經辦的銀行一次簽訂多個學年的貸款合同,銀行分年進行發(fā)放。在校期間,每位學生只能簽訂一次貸款合同。具體要求詳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三)專項助學獎學金

  包括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按《評審細則》中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進行申請。

  (四)勤工助學

  勤工助學是高校學生資助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后可以通過勤工助學方式減輕經濟壓力,以順利完成學業(yè)。具體要求詳見《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五)學費減免

  對特殊困難群體學生,特別是孤殘學生、少數(shù)民族學生及烈士子女、優(yōu)撫家庭子女等,實行減免學費政策。

  按學校規(guī)定,烈士子女、孤兒減免學費的50%,其他特殊困難條件的學生減免學費的10%—16%。

  (六)臨時困難補助

  主要用于因突發(fā)事件(如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等),家庭生活一度陷入困境的學生。一次性給予補助300—500元。

  七、工作要求

  1.各類資助申請的評審均以認定工作為基礎,凡沒有經過困難等級認定程序或者認定為不困難的學生,不能獲得相關資助。

  2.學年中因家庭突發(fā)情況需臨時認定的,本人提出申請,參照正常工作流程進行補充認定后,再進行資助。

  3.受資助的學生,應積極參加校內外勤工助學或志愿者活動,每學年開學兩周內,可至各學院(院區(qū))辦理勤工助學申請,學校將盡可能為困難學生提供校內外的勤工助學崗位。

  4.學校和學院(院區(qū))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每學年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扇∠涫苤Y格,停發(fā)其資助款:

  (1)違反校紀校規(guī),并已受到學校處分的;

  (2)學習主觀不努力,上一學年課程考試有2門(含2門)以上課程不及格的;

  (3)不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弄虛作假,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資助的;

  (4)在條件允許情況下,不愿參加公益勞動的經濟困難學生;

  (5)各項困難資助,沒有用于自己的學業(yè)費用,而揮霍浪費,有抽煙、酗酒、賭博等行為或購買高檔奢侈品者;

  (6)有休學、退學、參軍、出國等學籍變動的。

  八、本細則解釋權歸學生處和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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