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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解讀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已經開始施行,燃氣調價應該征求用戶的意見。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日前,國務院通過了《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條例規(guī)定,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燃氣經營者不得擅自停氣
條例規(guī)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jiān)測、預測和預警。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針對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務行為不規(guī)范等問題,條例對燃氣經營與服務,作了以下規(guī)定:
一是確立燃氣經營許可證制度,并明確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審批程序。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有關規(guī)定。
二是明確燃氣經營者的服務義務和禁止性行為。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向燃氣用戶持續(xù)、穩(wěn)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等服務義務,并不得有拒絕供氣、擅自停氣等行為。
三是明確燃氣經營者的責任。管道燃氣經營者承擔有關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暫停供氣以及停業(yè)、歇業(yè)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氣瓶充裝的規(guī)定。
四是完善燃氣定價機制。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確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
為了確保燃氣設施正常運行,保障燃氣持續(xù)、穩(wěn)定、安全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條例對燃氣設施的保護作了以下規(guī)定:一是明確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在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活動,并規(guī)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二是明確有關單位從事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同時,還規(guī)定了單位和個人的保護義務。三是確立市政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制度,并明確對改動方案的要求。
對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作了以下規(guī)定:一是確立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燃氣管理部門、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明確了有關制度和措施。二是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的告知和報告義務。三是明確對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四是明確燃氣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燃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啟動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還明確了相應的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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