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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經(jīng)典案例解析

時間:2023-02-09 22:16:18 合同法規(gu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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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經(jīng)典案例解析

  合同法律是關于市場交易規(guī)則的法律,不僅與經(jīng)營者的經(jīng)營活動密切相關,也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如下為合同法經(jīng)典案例解析,歡迎閱讀!

合同法經(jīng)典案例解析

  合同法經(jīng)典案例解析【1】

  [案情1]:買賣合同、共有關系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yè)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lián)系業(yè)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xié)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xù)。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xiàn)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chǎn)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fā)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jīng)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zhuǎn)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zhuǎn)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zhuǎn)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fā)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jié)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yè)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chǎn)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chǎn)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chǎn)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jīng)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chǎn)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北景钢型跄呈潞蟮弥,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zhuǎn)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钡(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zhuǎn)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zhuǎn)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zhuǎn)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fā)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guī)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合同法經(jīng)典案例解析【2】

  [案情2]: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的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fā)現(xiàn)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于是讓某補票。

  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干嘛那么多廢話!比寺牶,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沒帶錢,央求汽車把他帶到某某站。

  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當日下午1點,售票員發(fā)現(xiàn)客人太多,已經(jīng)超員5人,于是便拒載后來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車,售票員說,“客車運輸不能超載,出了問題,我們要負責任的。”丁說:“出了問題,我負責。不管什么問題,我都一人負責!笔燮眴T無奈便讓其上了車,還說:“出了問題可由你一個全部負責!”下午3點,售票員發(fā)現(xiàn)戊某攜帶危險品,便隨之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毀。

  戊堅決反對。

  售票員說;“要么你拿著危險品下車,要么讓我銷毀!焙髞,由于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chǎn)了。

  根據(jù)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趕下車?

  (2)由于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為什么?

  (3)售票員是否有權銷毀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為什么?

  (4)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丁是否應負責?為什么?

  (5)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售票員和其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7)設檢票員未把丙趕下車,在趕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機突然剎車致丙倒地重傷,誰應對丙的損失負責?

  答案: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

  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并加劇引發(fā)趙某流產(chǎn)的擁擠狀態(tài)負有一定責任。

  (5)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

  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解題思路

  本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為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

  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系也比較簡單。

  法理詳解

  (1)、(2)、(3)《合同法》第294條規(guī)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297條規(guī)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jù)以上兩個條文的規(guī)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jīng)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guī)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guī)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

  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著丙是經(jīng)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guī)定。

  至于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并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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