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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民法上的傳貰權制度
[內容提要]傳貰權是韓國特有的一項不動產(chǎn)物權制度,而典權則是中國特有的一項不動產(chǎn)物權制度。韓國立法者在規(guī)定傳貰權時,除了尊重民間的傳統(tǒng)習慣外,作為外國立法例還主要參考了1929年的中國民法典和1937年的偽滿洲國民法典的典權制度。由于典權和傳貰權均源于東方法律文化,不丟臉出兩者在性質、內容以及功能上,頗有相似之處。但進進現(xiàn)代社會之后,傳貰權在韓國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典權在中國則日趨衰落,并逐漸退出現(xiàn)代社會生活。[關 鍵 詞]傳貰權 典權 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習慣法 [正 文] 一、引言 我國民法界普遍以為典權為中國特有的不動產(chǎn)物權制度。曾經(jīng)有一段時間,民法界圍繞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或物權法是否要規(guī)定典權而展開過激烈的討論。后來學者建議稿(注:梁慧星主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物權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306頁。)及2004年10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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