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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亮點解讀
新版公積金政策提取條件更寬松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相比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送審稿》中有諸多亮點,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擬放寬,職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業(yè)費等將來均有望使用公積金支付等。對照修訂送審稿,看看我們身邊的政策,哪些已經實施,哪些還未實施。
“公積金可用于裝修”我區(qū)剛提出
《送審稿》列出的公積金提取范圍包括: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支付自住住房物業(yè)費。
《送審稿》擬首次將裝修和物業(yè)費支付納入到公積金的提取范圍內。此前,上海、河北、山東、遼寧等省市已推出了可提取公積金支付物業(yè)費的政策。
目前,在烏市提取公積金政策中,允許職工用住房公積金支付自住住房物業(yè)管理費,限定條件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資”,同時規(guī)定,一套住房每次申請可提取不超過上年應付物業(yè)管理費用,每年可申請一次。
在今年10月15日,為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住房消費力度,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財政廳等五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通知,對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yè)管理費及裝修費做出規(guī)定:正常繳存職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的物業(yè)管理費;在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可證明裝修行為真實的前提下,自取得普通自有住房權屬證明之日起,可以按一定額度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自住住房的裝修,提取額度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靈活就業(yè)人員可個人繳存公積金
《送審稿》提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在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只有正式單位的職工,才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和單位同時繳存。但2005年1月發(fā)布的《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條規(guī)定:有條件的地方,城鎮(zhèn)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新疆各地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員的范圍和全國是一樣的,以公務員、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職工為主,《送審稿》將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納入其中,這些個體工商戶繳納公積金,也享受了廣大職工的權益。對于這部分人群,今后肯定會出更多細則,對公積金貸款和繳存做出相應的限制。”一位從事住房公積金貸款咨詢業(yè)務的工作人員表示。
繳存比例5%-12%
《送審稿》首次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且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新參加工作職工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確定。而在繳存比例上,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要在5%至12%之間。
據了解,烏市住房公積金2015年度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為不低于5%,不超過12%;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超過6%。從7月1日起,烏市開始執(zhí)行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為1320元,與2014年一樣;最高繳存基數為12672元,比2014年上調785元。
提高繳存基數,相同繳存比例,繳存額就會提高,對于市民來說,潛在好處可減輕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月供壓力。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可向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為職工調整繳存基數而未調整的,職工有權向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
有關專家表示,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也是公積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種體現,避免有的單位把繳存高額公積金當作職工隱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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