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
在我國是可以對某些合同進行解除的,一般都是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所做出的行為,那么在我國合同解除權的使用是沒有規(guī)定的嗎?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吧。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解除權的行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但該權利的`行使不能毫無限制。行使解除權會引起合同關系的重大變化,如果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的權利,就會使合同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影響當事人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因此,解除權應當在一定期間行使。按照本條規(guī)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分為兩種情況:
1.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行使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比如,如果當事人約定出現(xiàn)某種事由可以在一個月內(nèi)行使解除權。那么在合同約定的事由發(fā)生一個月后,解除權消滅,當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須繼續(xù)履行。
2.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nèi)行使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義務是否還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超過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仍然存在,當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所謂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據(jù)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作為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在收到催告后盡早通知對方是否解除合同。當事人對催告的合理期間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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