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租賃合同需要注意的兩個問題
家中有房空著,總有一種資源浪費的感覺。精明的人想到,如果租出去,既能方便住房有困難的人,自己又可以有一筆不小的收入。然而,有兩個該注意的地方,您注意到了嗎?
首先,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1、承租人將房屋擅自轉租;2、承租人將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的;3、將房屋擅自改變結構和用途的';4、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以及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行動的;6、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2、簽定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當事人要注意合同期限。
《合同法》第214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所以,為了自己20年后的利益,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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