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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稅收檢查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國家稅務機關布置的各類稅務檢查活動,應當積極配合。對主管部門或按行業(yè)組織的聯(lián)查、互查,要有專人參加,協(xié)助開展工作,主動提供帳證資料和情況。檢查結束要協(xié)助檢查人員核實問題。對國家稅務機關檢查后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立即執(zhí)行,按規(guī)定限期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進行帳務調整,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以免今后發(fā)生類似問題。
(二)國家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或其他單位、個人的納稅情況采用錄音、錄像、照像、復印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時,有關人員應如實提供情況,出具證據(jù),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公民對于不按規(guī)定履行納稅義務和違反稅法的行為,有權向國家稅務機關檢舉揭發(fā),為稅務檢查提供線索,由國家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并為其保密。
(四)納稅人外出經營應當自覺服從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的管理,及時辦理有關手續(xù),按規(guī)定申報納稅。
(五)納稅人在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配合國家稅務機關檢查,如實提供其單據(jù)、憑證和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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