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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禁止外商投資網絡文化經營單位
文化部日前公布《文化部關于網絡音樂發(fā)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12日表示,《意見》的出臺首次向社會表明國家關于網絡音樂的發(fā)展及管理政策。《意見》明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傳播的網絡音樂產品,必須經文化部批準進口或備案。 《意見》首次明確了網絡音樂的內涵,它是音樂產品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各種有線和無線方式傳播的,其主要特點是形成了數字化的音樂產品制作、傳播和消費模式。 《意見》重申,網絡音樂經營活動必須由文化部批準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其中包括網絡音樂的進口行動。《意見》禁止設立外商投資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 《意見》明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傳播的網絡音樂產品,必須經文化部批準進口或備案。進口網絡音樂產品,必須經文化部內容審查后,方可投入運營。已經文化部內容審查的進口音樂制品通過網絡傳播的,須由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依法辦理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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