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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zhì)疑事實上之契約關系
摘要:所謂事實上之契約關系,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之達成一致為要素,而以一定事實過程之完成為要素而形成之契約關系。事實上之契約關系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是一個極具爭議的概念,由于它截然背離于傳統(tǒng)的契約法。本文從事實上之契約關系的本質(zhì),其理論基礎方面予以了探討,并從多方面對該理論之存在必要性提出了質(zhì)疑。關鍵詞:事實上之契約關系、本質(zhì)、理論基礎、必要性
序言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jīng)?梢钥吹接小笆聦嵣现跫s關系”,“事實上之勞動關系”之類的詞語見諸報端。理論界也經(jīng)常用這類概念解釋一些,可見事實上之契約關系理論對人們的之深。然而根據(jù)傳統(tǒng)的民法理論,契約乃當事人之間相互交換意思表示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契約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事實行為是不能成立契約關系的,最多能成立所謂的“準契約”而已。究竟何者較為公道?是傳統(tǒng)民法理論的因循守舊,固步自封?還是由于新理論的標新創(chuàng)新?事實契約理論是否有其存在之必要?本文擬對上述題目予以粗淺的探討:
一,事實上之契約關系的含義及本質(zhì)
事實上之契約關系的創(chuàng)始者是德國著名的法學家豪普特教授,它給事實上之契約關系的經(jīng)典性定義是:事實上之契約關系是指不是有合同的締結而形成的,而是有事實上的過程的完成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它與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合同的區(qū)別,只是它的形成過程差異,當一種事實成就的時候,這種合同關系就產(chǎn)生了。[①]haupt氏觀察法律交易的實際行動以為,由于強制締約制度的存在,尤其是一般契約條款的普遍適用。在甚多情形,契約關系之創(chuàng)設,不必采用締約的方式。例如就搭乘電車或利用瓦斯而言,向來之判例學說均以為契約關系必因要約與承諾的方式而成立,然為達此目的,常須藉默示,甚至解釋默示意思表示,豈能適應傳統(tǒng)思維模式。H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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